商家用二手货当新货卖被罚
发布时间:2022-06-02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作者:佚名
近日,家住广州市番禺区的李先生前往某名牌汽车4S店更换大灯,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4S店竟以九千元的价格为他安装了二手车灯。本案经广州法院审理后,判决涉案店家支付三倍赔偿,并支付鉴定费以及拆检费等。
2021年1月,原告李某汉的汽车发生刮擦事故后送往被告广州某名牌汽车4S店维修, 4S店以九千元的价格为其更换一盏车灯。
李某汉在进行收车检查时,发现更换的车灯与原车灯有异,4S店的工作人员表示系正常现象。李某汉又将车开到其他维修店咨询,发现被告4S店更换的大灯缺失灯眉固定脚,有加工痕迹,疑似旧件翻新。
2021年2月,第三方机动车鉴定机构确定,被告4S店更换的大灯为再制造件。
李某汉遂起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行为构成欺诈,应退货赔款。对此,被告4S店认为双方无明确约定维修案涉车辆不能使用再制造件,其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番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4S店向原告李某汉支付赔偿金27000元、鉴定费2000元、拆检费1200元。此外原告李某汉将所购的左前大灯退还给被告4S店。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如果产品存在瑕疵,则经营者需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明知该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诚信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也是一家企业的兴业之基。各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务必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强化守法经营意识。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1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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