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游发生意外 旅行社要负全责吗?
案情回顾
张某夫妇与旅行社签订境内旅游合同,约定参加为期7天的旅游线路,旅行社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张某夫妇还签署了安全提示告知书,载明“游客在旅游行程中如出现乏力、多汗、头晕等症状,应及时休息,不可勉强坚持等”。在行程第三天时,张妻游览时不慎摔伤被送医救治。他们只得签署了自愿放弃确认书:“因个人身体原因自愿主动放弃的行程景点安排,旅行社不退回任何费用,离团脱团等发生的一切人身安全问题,均与旅行社无关。”后来,张某夫妇认为,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告知义务,安排行程紧密,并催促赶路,导致张妻受伤,事发后也未提供保护和救助措施,构成违约,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4万余元,退回未参加的旅游费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张妻未充分休息,在体力不支、遇到困难时未及时向带队导游寻求帮助。旅行社对于行动能力较弱的旅游者,未能尽到必要的警示、提醒和协助义务,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判决旅行社承担20%的责任,赔偿张妻8000元。
法官析法
跟团旅游过程中,偶尔会出现人身、财产损失等意外情况。这些损失,并非当然由旅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旅游者自身也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张某夫妇签约前已经知晓旅游线路、乘坐的交通工具、具体的行程安排、注意事项及安全提示等。事发当天,张妻自费参加了其他项目,下山时虽觉得有些陡峭,但并未主动向带队导游求助,中途也没有休息,以致下台阶时不慎摔伤。张某夫妇在事发当天因无法继续后面的行程,签署了自愿放弃确认书,提前退团。因此,他们无权主张未进行的行程费用,对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也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暑期正值旅游休假高峰,法官提醒广大游客,参团前应充分了解旅游线路、交通工具、食宿安排、景点情况,并根据自身身体情况判断能否承受,再签约参加。在旅行过程中,应根据自身情况随时调整,选择是否参加自费项目;在体感不适时,要告知带队导游和随行人员,及时获得帮助,避免或减少意外的发生。此外,游客在旅行前可购买相应的保险,为安全旅行提供必要的保障。
(白松: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信息来源:北京日报
原文链接:http://www.sxwq.org.cn/show-10-68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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