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又伤人,出租公司和乘客共担责
因为堵车,出租车没有靠边停车,乘客开车门撞倒骑车人。伤者赵女士把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司机和乘客李女士一并告到法院,索赔损失50万余元。海淀法院近日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赵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1万元;出租车公司赔偿赵女士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4万元,李女士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赵女士诉称,事发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司机王先生负主要责任,乘客李女士负次要责任,自己无责。医院诊断,自己因事故右胫骨上端骨折、右腓骨干骨折。计算各项损失,赵女士提出50万余元的赔偿诉求。
司机王先生说,事发时正在堵车,在没有靠边停车的情况下,乘客李女士自愿下车,自己已提示了后方有车。但李女士辩称,事发当日因堵车,司机让自己先下车。事发后,交警测量,车辆距离道路边缘95厘米,但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时,车身右侧靠道路边缘应不得超过30厘米,且事发路段有禁停标识。李女士认为,王先生作为具有营运资质的出租车司机,未对自己下车尽到提示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且自己下车开门时查看了后方,并未看见有车辆通行,因此不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出租车公司认可交通事故认定,愿意依法赔偿。保险公司也表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无拒赔事由。
审理中,赵女士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赔偿指数、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海淀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赵女士致残等级为九级,致残率为20%;建议其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过错;李女士开关车门妨碍自行车通行,应承担次要过错。因此,王先生违法停车与李女士开车门未尽注意义务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失,因此构成共同侵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李静臻)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304/t20230412_377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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