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2-05-31
来源: 北京市消协
作者:佚名
案情回顾
小鑫下班后无偿搭乘同事小哲的车辆回家。途中,驾车左转弯的小明与驾车直行的小哲撞上,小鑫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明承担主要责任,小哲承担次要责任。小鑫受伤后花费16000余元,协商未果后诉诸法院,要求小明、小哲以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明负本次事故的主责,根据过错程度酌情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鑫无偿搭乘小哲驾驶的车辆构成好意同乘。因小哲被交管部门认定为次要责任,无法认定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应减轻其赔偿责任,法院酌情确定他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首先,好意同乘的界定,一般是指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好意同乘应当是无营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帮互助。社会生活中,好意同乘的现象大量存在,比如上班捎带同事、出游免费搭乘等,都属于此类情形。
其次,好意同乘的法律责任,应当是减轻。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法律规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该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应当减轻。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减轻”不等同于“免除责任”,好意人的善意应当鼓励,但法律上的侵权责任无法避免。
最后,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比如,驾驶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不具备驾驶资格或有不得驾驶车辆情况的违法驾驶人免费搭乘他人,一般属于严重过错。此种情况下,不能减轻责任。(陈大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205/t20220525_335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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