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了健身课就摔骨折,能退费吗?
李先生买了健身房一万多元的私教课,还没开课就在家摔伤,手腕骨折。他与健身房多次协商退费未果,于是诉至法院。4月1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李先生与南通某健身房签订《健身购课协议》,并支付了课程费用12300元。协议中还约定,会员如有因自身身体健康原因要求退课、退款的,须承担未使用课程金额30%违约金,如不承担违约金,健身房不予办理退课。
协议签订不久,李先生在家不小心摔伤导致骨折。因为无法健身锻炼,他多次与健身房协商退费未果。李先生便诉至崇川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
健身房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是李先生系个人原因要求退课退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30%违约金。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同解除问题。案涉健身购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主张“相关违约条款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认可。原告以自身原因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根据法律及约定,不享有单方解除权。该解除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因被告同意解除合同,视为双方已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故法院可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是退还金额问题。合同因违约解除,守约方可请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被告认为应以合同总价30%计算违约金,法院不能支持。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本案中,被告一次性预收了12300元作为服务费用,显然违反了上述条例的规定。据此,超过部分7300元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应承担剩余5000元预付款的违约责任。近日,崇川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健身房按照5000元的30%即1500元收取违约金,剩余的10800元退还给原告李先生。(通讯员 王杨 记者 严君臣)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4/t20240411_429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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