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发布时间:2024-05-11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中国消费者报济南讯(记者尹训银)近日,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联合济南市消费者协会对济南市场上销售的20款太阳镜进行了比较试验。结果显示,在对样品的结构与材料、镜片尺寸、光学性能、透射性能等共11项检测中,20款样品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山东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太阳镜时,应观察太阳镜(包括镜架和镜片)和佩戴者皮肤接触部分应光滑,不应有可能伤害人体的突出物(或突点)。减少强光刺激、视物清晰不变形、防紫外线等是太阳镜的基本功能。消费者在选购太阳镜时除注重个人喜好和用途外,最根本的是要从保障佩戴者安全及视力不受到损伤的基本原则出发。我国现行太阳镜标准为GB 39552.1—2020《太阳镜和太阳镜片 第1部分:通用要求》。消费者选购时可通过镜腿或标签查看镜片的类别、分类及执行标准号。
太阳镜并非适合所有人群。对于没有眼部疾病的人来说,戴太阳镜是一种积极的护眼方法。对于白内障、角膜炎、干眼的人群来说,佩戴太阳镜可以减少光线对眼睛的刺激,减少畏光、流泪的现象。需要提醒的是,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佩戴太阳镜,青光眼、色盲及夜盲症3类人群不适宜佩戴太阳镜。
眼镜的使用周期,与本身质量、使用频率、使用环境和个人使用习惯等多重因素有关。太阳眼镜会随着使用发生退化改变,抗紫外线能力也会随之降低,当镜腿镀层脱落、锈蚀或镜片刮花、膜层脱落时,注意及时进行更换。
佩戴太阳眼镜时会降低进入人眼的光通量,致使佩戴者瞳孔增大,所以在同等外界条件下,如果太阳眼镜不能阻挡相应量的紫外光,人眼将接受比不佩戴太阳眼镜时更多的紫外光,也就是说,如果所佩戴的太阳眼镜不合格,则比不佩戴时对眼睛的伤害更大。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1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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